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告 陳啓莊

被告 林國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北投區大屯段二小段地號0000-0000(面積為39.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北投區新民段三小段地號0000-0000(面積為30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北投區新民段三小段地號0000-0000(面積3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北投區新民段三小段地號0000-0000(面積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及北投區新民段三小段地號0000-0000(面積6.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之土地以及坐落於北投區新民段三小段地號0000-0000,門牌號奉賢路15號,建號為00000-000(總面積共630.1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為41.87平方公尺及有四個車位,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之建物返還原告。上開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3萬5,992元【(37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800元×39.24平方公尺)+(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0元×302.72平方公尺)+(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0元×32平方公尺)+(6-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0元×3.97平方公尺)+(6-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0元×6.31平方公尺)】。另上開建物面積共672.05平方公尺(含陽台面積),並為鋼筋混凝土造、屋齡12年7月(登記日期101年12月22日,計算至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2日),於起訴時之現值為2,110萬562元,有建物所有權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可參,故上開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110萬56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23萬6,554元(3,713萬5,992元+2,110萬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3,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萬3,01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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