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8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吳慶展

被告 吳朱碧綢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8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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