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佳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佳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毒偵字34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
106年2月27日期滿。而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0.2485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橘色圓形錠劑1粒,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驗前淨重0.2500公克、驗餘總淨重0.2485公克);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4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6年2月27日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0.2485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