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江志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陸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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