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育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重更㈤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658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育銘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重更㈤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
0年度臺上字第56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