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理聖具保人王玉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理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王玉貞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呂理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王玉貞於民國103年11月
4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經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104年2月10日上午11時40分到案執行,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無正當理由不到即沒入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追保函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被告及具保人均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之住所,因不獲會晤其本人,亦不能將該傳票、追保函交付予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104年1月27日將該傳票、追保函寄存於該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縣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並分別作2份送達通知書,其中1份黏貼於被告、具保人之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上開傳票及追保函業經寄存送達程序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被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本院收據、臺灣桃園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