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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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興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被告 陳華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華輝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