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上訴人 黃柏嘉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82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0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柏嘉因偽造準私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偽造準私文書部分之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請上訴狀,已聲明僅就原判決關於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就原審已送執行之收受贓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故上訴人所犯收受贓物部分已確定,本院自毋庸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李錦樑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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