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
⒈被告乙○○、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82萬25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丙○○○負擔。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乙○○、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李明益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