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25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鐘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
㈣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民國89年10月23日至民國139年10月23日止。
㈤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應收帳款。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5.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鐘儉,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鐘儉於民國89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11月2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8月12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85,26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溪南西││1023│建│1032│1032分之79│││││段││││││└─┴───┴────┴───┴───┴──────┴─┴─────┴──────┘┌─┬──┬───────┬────────┬────────────┬────┐│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烏日區溪│2層加強磚造│一層:48.62│陽台:3.88│全部│││224│南西段1023地號││二層:48.62│平台:3.88││││├───────┤│屋頂突出物:│合計:7.76│││││臺中市烏日區溪││15.95││││││南路重光巷25之││合計:113.19││││││2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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