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49號原告 詹瑞逢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鼎立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元。【計算方式:本件原告提起之離婚訴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請求代墊子女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二、兩造及子女 馮翊萱 、 馮翊欣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