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原告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孟經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黃南星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 盧蔚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蔚榮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18日以「熱可塑性人工皮革及其製造方法與熱可塑性複合基材」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於105年8月31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5729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之後參加人 蘆蔚榮 於105年12月29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1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6年3月31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請求項1、7部分內容作更正及刪除請求項2)。經被告審查後,以106年10月31日(106)智專三(五)01024字第106211073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年3月3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3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2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其中關於「請求項1、3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5月1日經訴字第1070630383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蕭文學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