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318號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理人 江淑如 債務人 陳冠錡 即陳 李英妹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文鼎 即 陳李英妹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凌凌 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建樺 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武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