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4353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訴訟代理人丙○○住台中市債務人甲○○住高雄市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勿寄現金)。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