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3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睿元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甚睿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肆佰壹拾壹元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睿元五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8日向聲請人訂借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分為①475,000元及②25,000元兩筆金額撥貸),並簽立放款借據,約定借用期限自110年3月8日起至116年3月8日止,並自撥款後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二年起本金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百分之0.575訂定。
(二)另依借據第5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遲延利息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或百分之20計算。
(三)詎債務人分別自①112年9月8日及②112年11月8日起未依約履償,屢經催討尚無效果,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本金①340,411元及②17,077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及放款全部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3638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0411元黃甚睿、睿元五金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17002新臺幣17077元黃甚睿、睿元五金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1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0411元黃甚睿、睿元五金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001新臺幣340411元黃甚睿、睿元五金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