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少連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92年4月14日入監執行後,於98年3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569號函文在卷可證。是經核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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