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聲請人 張益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之簽章。
②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③請提供通知發票人 林義峰 等二人該本票遺失而
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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