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蔣寧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蔣寧於民國106年7月30日下午
1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從桃園市○鎮區○○○路○○巷○○○號住處前之停車位起駛進入車道欲右轉○○○鎮區○○○路○○巷巷底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由路旁起駛時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過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停讓直行車輛先行,即貿然起駛後欲右轉○○○鎮區○○○路○○巷同向車道左側有 王湘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西往東方向前來,見狀後為閃避該自用小客車,遂緊急剎車後人車倒地,機車滑行與該自用小客車左前車輪發生碰撞,致使王湘菱受有左手掌挫傷擦傷、左前臂挫傷擦傷、左膝挫傷擦傷及雙足背挫傷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王湘菱於107年4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