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李宜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盈盈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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