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債權人 林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林秀 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林秀厘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借款事件前經臺中市大肚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准予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所提臺中市大肚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得逕持該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再為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