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即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東勢小段448-4地號土地上,建號4760,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之建物乙棟為其所有,則原告本件訴訟所得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屋之價值,又系爭房屋之價值經本院95年度執字第36142號清償債務事件送鑑定之結果,核定為新臺幣3,00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