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490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林曉伶
被 告 陳幃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街○○號,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90元,乃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
下之財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
額程序,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雄簡
易庭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依
前引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