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49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在案。
二、經本院審查上開案卷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計算書所載,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慶時┌──────────────────────────┐│計算書:97年度聲字第258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第一審登報費│1,500元││├──────┼───────┼───────────┤│同上│2,000元││├──────┼───────┼───────────┤│合計│33,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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