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639號聲請人 林庭卉 聲請人兼 林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林王秋菊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