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向心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又仁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6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