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五八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