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孫國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孫國旭於92年01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國旭│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299803││11月04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孫國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81972││7月31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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