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遺產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丙○○
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遺產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目前已查悉之全部財產,核定其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柒仟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壹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銀元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佰元。茲依非訟事件第一百十條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