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許坤勝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連帶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F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說明│├──────┼────────┼────────────┤│裁判費│一九八四八元│聲請人墊付│├──────┼────────┼────────────┤│送達郵費│五一○元│聲請人墊付│├──────┼────────┼────────────┤│本件程序費用│一○二元│聲請人墊付│├──────┼────────┼────────────┤│總計│二○四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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