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林天基

曾映翔 (即 林雅萍 之承受程序人)

共同

代理人 張理樂 律師

相對人 曾得亮

曾素蓮

曾柏霖

李秋妹

曾佑寧

曾孟博

曾億寧

曾俊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第2行關於「曾柏霖」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孟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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