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張後容 被告 游芳旗
莊岳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芳旗等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張後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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