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68號聲請人揍敵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揍敵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101年3月1日│378,000元│0000000│││││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