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66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永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所提出之郵
政回執非寄送債務人戶籍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