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原告 盧葉森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羿嫺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94 黃玟玲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被告編號106 黃許桃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告61 呂紹華 112年11月14日歿,請製作繼承系統表。若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是否應選任遺產管理人,請查明。

四、原告已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編號99 洪卉芝 ,原告已非系爭土地共有人,被告洪卉芝是否願承當訴訟成為原告,請查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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