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 姚永利
姚欽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海淞王秀蘭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6,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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