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林月娥
一、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5,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併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土地所有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