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美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美珠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0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債務人華鴻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催告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相對人何美珠及債務人 何東岳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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