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原告 施寶佩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施劍秋
施阿芬 施金釵 施阿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8,55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雖於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中繳納訴訟費用65,944元,惟該家事事件係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於遺產中依其應繼分所得受之利益(即原告之應繼分2分之1),而原告本件係請求被告等將其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即被告等之應繼分2分之1),依贈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移轉予原告,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且無競合或選擇之關係,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編│土地坐落│公告現值│土地面積│被繼承人│原告請求被告│價額(小數點以││號││(元/㎡)│(㎡)│權利範圍│等移轉之持分│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永康區六甲│35,100元│90│全部│2分之1│1,579,500元│││頂段883-12地號││││││├─┼────────┼─────┼─────┼────┼──────┼───────┤│2│臺南市安南區總安│6,500元│63│36分之1│2分之1│5,688元│││段795地號││││││├─┼────────┼─────┼─────┼────┼──────┼───────┤│3│臺南市安南區新順│7,100元│6│3分之1│2分之1│7,100元│││段706地號土地││││││├─┼────────┼─────┼─────┼────┼──────┼───────┤│4│臺南市安南區新順│7,100元│1346│3分之1│2分之1│1,592,767元│││段707地號土地││││││├─┼────────┼─────┼─────┼────┼──────┼───────┤│5│臺南市安南區布袋│11,200元│485.34│全部│2分之1│2,717,904元│││段1189地號土地││││││├─┼────────┼─────┴─────┼────┴─┬────┼───────┤││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原告請求│價額││││││被告等移│││││││轉之持分││├─┼────────┼───────────┼──────┼────┼───────┤│6│臺南市永康區六甲│臺南市永康區大橋里中山│306,000元│2分之1│153,000元│││頂段377建號│南路195巷98號││││├─┼────────┼───────────┼──────┼────┼───────┤│7│臺南市安南區 工明 │臺南市安南區布袋里工明│1,005,200元│2分之1│502,600元│││三路23號(未保存│三路23號││││││登記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