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亮文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亮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亮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
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十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06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受刑人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99號、第1638號、第3634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六月、五月確定,此部分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受刑人於100年
1月1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12月12日,累進縮刑7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10月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
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