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號所示罪名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10條第2項施用│第10條第2項施用│第11條第1項持有│第11條第2項持第2│││第2級毒品罪│第2級毒品罪│第2級毒品罪│第1級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9月6日凌晨0│95年10月18日│95年12月13日│95年12月13日│94年10月30日(聲│││時40分為警採尿前││││請書誤載為95年10│││回溯96小時期間內││││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緝│檢察署94年度偵字│││字第5190號、第││字第231號│字第665號│第21757號│││554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同左│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桃簡字第│95年度桃簡字第││實││2974號││451號│1372號│129號││審├────┼────────┼────────┼────────┼────────┼────────┤││判決日│95年12月5日│同左│96年3月12日│96年6月12日│95年5月11日││├────┼────────┼────────┼────────┼────────┼────────┤││確定日│96年1月22日│同左│96年4月9日│96年7月16日│95年6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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