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85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埔交簡字第1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查本案告訴人 蔡光皓廖晏貞 告訴被告林建助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光皓、廖晏貞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存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