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041號債權人頂加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慕楓 債務人 吳東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釋別其身分之資訊(經以汽車車號查詢該車現非債務人所有)。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