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志文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沛蓁陳瑞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與母親、配偶租屋居住,自陳大陸籍配偶 周麗晶 為照顧年老多病之母親 李黃來于 ,無工作收入,需債務人扶養,債務人並須與手足共三人負擔母親扶養費(母親領有老農漁津貼新台幣7000元)。次查,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任職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為路邊停車開單工作,係約聘僱性質,後因一年一聘之契約到期失業,轉而為駕駛計程車營生,自103年6月3日起又獲回聘為路邊停車開單工作,現每月收入新台幣(下同)26642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並提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3年定期契約路邊服務員勞動契約影本、在職證明書等為證,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3年6月25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000
0元,另負擔配偶扶養費5000元、母親扶養費1200元、全家房租7000元、管理費1300元、水電150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尚屬合理。
㈢債務人最初所提之更生方案之金額雖為每月5000元,惟債
務人表示每月幾無餘額,是原更生方案顯有履行不能之問題,惟債務人再三表示還款誠意,願以節省自己原生活支出10000元之金額,負擔管理費及水電費,將撙節後之每月3000元用以還款,此見債務人103年6月25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3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19651│2.87%│8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02104│7.88%│23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654893│8.57%│25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64760│8.70%│261│├──────────┼──────┼─────┼──────┤│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16.20%│486│├──────────┼──────┼─────┼──────┤│玉山商業銀行│297147│3.89%│117│├──────────┼──────┼─────┼──────┤│台灣土地銀行│173045│2.26%│68│├──────────┼──────┼─────┼──────┤│勞工保險局│79163│1.04%│31│├──────────┼──────┼─────┼──────┤│高雄銀行│351307│4.60%│138│├──────────┼──────┼─────┼──────┤│滙豐(台灣)商業銀行│527851│6.91%│20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749180│9.80%│294│├──────────┼──────┼─────┼──────┤│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546789│7.15%│215│├──────────┼──────┼─────┼──────┤│正泰資產管理公司│639205│8.36%│251│├──────────┼──────┼─────┼──────┤│陳沛蓁即陳瑞玲│900000│11.78%│353│├──────────┼──────┼─────┼──────┤│債權總額│7,643,297│每期金額│3,000│├──────────┼──────┼─────┼──────┤│清償成數│約2.83%│清償總額│21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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