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5號債務人 呂昱潔 (原名: 呂梅蘭 )代理人 李協旻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認可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第1期分配金額」,應更正為「第1至13期分配金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第2期分配金額」,應更正為「第14至72期分配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77萬2,283元。3.清償總金額:48萬8,644元。4.總清償比例:63.2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13期分配金額第14至72期分配金額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3,8188161,79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46625055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1,9992,3615,185合計772,2833,4277,527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