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債權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調解經當事人和解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是以,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移調字第153號調解成立,有債權人所提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調解成立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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