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原告與債務人 陳璦玲 、 陳威達 與 陳俐婷 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債務人3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等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