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洲
劉鴻鵬劉賴漂陳進財李坤義劉康鑑 陳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107年度選偵字第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號至7號「收受賄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鴻洲、劉鴻鵬、劉賴漂、陳進財、李坤義、劉康鑑、陳秀美(下稱被告7人)因犯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8年1月2日確定,於109年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號至7號「收受賄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分別係被告7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7人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1月2日確定,於109年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5份、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
1份、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7份(見選偵60號卷第49頁至58頁、第62頁至63頁;緩字第296號卷第1頁、第11頁;緩字第
297號卷第1頁、第19頁;緩字第299號卷第1頁、第21頁;緩字第300號卷第1頁、第25頁;緩字第302號卷第
1頁、第15頁;緩字第304號卷第1頁、第19頁;緩字第
305號卷第1頁、第17頁)在卷可參,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佐。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號至7號「收受賄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分別係被告7人犯本案所得之物,此據被告7人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選偵38號卷第21頁背面、第36頁至37頁、第39頁、第44頁至45頁、第47頁至48頁、第58頁、第61頁至62頁、第68頁至69頁、第82頁、第97頁至99頁、第112頁至113頁、第124頁),渠等於偵查中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4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2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臺中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扣押物品收據各4份在卷可稽(見選偵38號卷第72頁至74頁、第114頁至116頁、第
130頁至131頁、第285頁至287頁、第291頁至293頁;選偵60號卷第35頁至36頁、第40頁至41頁、第43頁至44頁、第63頁、第65頁至6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附表:
┌──┬───┬──────┐│編號│被告│收受賄款金額││││(新臺幣)│├──┼───┼──────┤│1│劉鴻洲│5,000元│├──┼───┼──────┤│2│劉鴻鵬│4,000元│├──┼───┼──────┤│3│劉賴漂│3,000元│├──┼───┼──────┤│4│陳進財│1,000元│├──┼───┼──────┤│5│李坤義│3,000元│├──┼───┼──────┤│6│劉康鑑│4,000元│├──┼───┼──────┤│7│陳秀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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