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