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李有培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詠騰科技顧問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詠騰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