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如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第5595號、第86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08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肆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第5595號、第8671號被告黃如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死亡,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064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95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07年11月28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第5595號、第86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復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考。又前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
1包,經送鑑定結果,原淨重0.0662公克,取樣0.0018公克,驗餘淨重0.064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